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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申報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請記得辦理年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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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日期:
2011/12/27 | 發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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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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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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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新聞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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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即將結束,依現行稅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應於申報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之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最後一期(11至12月)則免辦理調整(惟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請營業人於申報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特別留意。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101年1月15日前報繳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調整稅額報繳營業稅,以免造成漏稅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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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截止日:20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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