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標題文件
|
|
|
|
|
::: | |
|
|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
|
|
|
|
|
|
| 新聞日期:
2012/02/04 | 發佈單位:
| 發佈類別:
新聞報導 |
| |
|
|
| 詳細新聞內容 | |
|
說明:
一、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其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 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及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3類、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等規定,查明事實認定。
二、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稱「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
| |
|
|
|
|
| 刊登截止日:2030/03/04
|
|
|
|
|
|
無標題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