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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即非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未主動申報遭查獲仍應補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如果為了女兒就讀學區的需要而將戶籍全戶遷出,但全家人都還居住在原地址,地價稅還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一旦核准後,不論何種原因遷出戶籍,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戶籍在原地,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果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查獲還是會被追補稅金,短匿稅額達35,000元以上者還會被加處罰鍰。

舉例說明,假設陳先生持有之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計課的地價稅為3千元,因女兒就讀學區需要,於113年5月將全戶戶籍遷出,依規定陳先生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當年度(113年)仍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並自114年起地價稅應適用一般用地稅率,稅額將變更為1萬5千元。如陳先生未主動申報,經稽徵機關於115年開徵前查獲,則須追補114年地價稅差額1萬2千元。

該局貼心提醒,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致不符合要件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查獲時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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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出售及買進土地須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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