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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
受益人變更,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與指定受益人應申報繳納土增稅及契稅
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指定之受益人時,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於委託人死亡時,係屬信託財產,而非屬遺產。即使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且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自書遺囑指定繼承人,是類不動產於委託人死亡時並非屬其遺產亦非屬遺贈,仍屬信託財產。所以,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2項及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更新日期:101-02-17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規定設帳或憑證不全時受益人各類所得額計算釋疑 台財稅字第09604565620號函
112/12/01
主旨: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帳或憑證不全,稽徵機關計算受益人各類所得額等規定。
二、信託收入之認定:受託人自行申報信託收入大於或等於稽徵機關查得或依法設算調整之收入者,依申報之信託收入認定;受託人自行申報信託收入小於稽徵機關查得或依法設算調整之收入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得或依法設算調整之收入為準。三、成本費用之認定:
(一)受益人為個人之自益信託,如委託人未保存信託財產原始取得憑證,或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收支項目,而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為租賃收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收入或以專利權提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收入者,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所得額,可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或本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令規定認定之;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如無本部核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標準可資適用者,應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4項規定,按查得之資料核定受益人之所得額,依規定課稅。
(二)受益人為營利事業之自益信託,如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帳記載者,其相關成本費用,應由稽徵機關依同法第3條之4第4項規定,按查得之資料核定受益人之所得額,亦即依所得稅法有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課稅。
五、不動產信託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一)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辦理,亦即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二)受益人為個人者:依本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及本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辦理,亦即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如屬法院拍賣者,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摘錄)
贈與不動產之案件在未移轉登記前得申請退稅 台財稅字第780139722號函
112/11/29
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
以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地役權者須附贈與稅繳稅證明始可辦理登記 台財稅字第790401001號函
112/11/29
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不定期地役權(編者註:民法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者,係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估價課徵贈與稅,地政機關於受理設定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
附負擔之贈與以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有關贈與價額之核算 台財稅字第09604515850號函
112/11/29
主旨: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應如何核算贈與價額乙案。
說明:
二、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地上權,係屬贈與行為,應估價課徵贈與稅(本部80年3月28日台財稅第790401001號函參照),本件土地陳君已於92年間無償設定無限期地上權予他人,93年間再將該土地交付信託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係2個贈與行為,信託部分之贈與金額應減除地上權之價值。
三、本件信託委託人僅指定他人為受益人,其本人並非該信託之受益人,係屬「全部他益」之信託,其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第1款後段規定,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即以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地上權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四、附負擔之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負擔為贈與契約之一部,非為另一個契約,而附隨於贈與。本件信託契約記載「受益人應於本信託土地登記完畢前一次給付委託人新臺幣貳百萬元」,因信託契約之訂約當事人為「委託人與受託人」,其約定受益人應為之義務,並非受益人之行為,對受益人無拘束力,至於「委託人與受益人」間,如確有約定受益人應支付200萬元,則屬信託契約外之另一契約,與負擔係贈與契約之約款有別,非屬附有負擔之贈與。
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釋疑 台財稅字第09504540070號函
112/11/29
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訂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定繼承人之1,該項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其贈與標的為「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份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亦與該條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之要件不合,自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
受益人變更,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與指定受益人應申報繳納土增稅及契稅
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指定之受益人時,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於委託人死亡時,係屬信託財產,而非屬遺產。即使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且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自書遺囑指定繼承人,是類不動產於委託人死亡時並非屬其遺產亦非屬遺贈,仍屬信託財產。所以,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2項及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更新日期:101-02-17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