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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或股息應列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近期陸續公布股利政策,常接獲繼承人來電詢問有關被繼承人生前繼承股票,該股票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惟被繼承人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非屬其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無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應注意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1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C,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遺有第一金股票3,000,000股。配偶B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1年8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0股,B君不幸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其繼承人C申報B君遺產稅時,有關B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第一金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說明如下:
1.B君生前繼承A君之第一金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
2.B君生前繼承A君第一金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0股,因非屬其繼承已繳納過遺產稅之財產,不適用前開規定,應申報為計入B君遺產總額之財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過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正確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若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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