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2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2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2年度,109、110及111年度之盈餘如於112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2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09及11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1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