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可能無法獲得認定。
一、查核準則
第 101 條
商品盤損: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買賣業:
盤損金額
─────────────────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製造業:
盤損金額
─────────────────────────────
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第 101-1 條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二、認列條件
1.商品盤損之科目,僅對存貨使用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之業者適用。
2.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清單並上報稽徵機關或於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中呈現且經查明屬實者,予以認定。
3.依商品性質發生自然耗損或滅失而無法提出證明者,經實地盤點而其盤損率低於百分之一者,仍得以認列。
4.商品報廢應於三十日內檢具清單並報請相關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5.商品報廢後若有出售收入,應認列於其他收入或是商品報費損失之減項。
三、結論
認列商品盤損及損失,需於三十日內申報認列並取具相關證明條件,須注意所有資料的取得並注意時間,免得無法認列費用。
瀏覽日期:113/1/2
新聞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6xgpQBD
by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