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負擔之贈與以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有關贈與價額之核算
附負擔之贈與以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有關贈與價額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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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9
主旨: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應如何核算贈與價額乙案。
說明:
二、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地上權,係屬贈與行為,應估價課徵贈與稅(本部80年3月28日台財稅第790401001號函參照),本件土地陳君已於92年間無償設定無限期地上權予他人,93年間再將該土地交付信託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係2個贈與行為,信託部分之贈與金額應減除地上權之價值。
三、本件信託委託人僅指定他人為受益人,其本人並非該信託之受益人,係屬「全部他益」之信託,其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第1款後段規定,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即以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地上權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四、附負擔之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負擔為贈與契約之一部,非為另一個契約,而附隨於贈與。本件信託契約記載「受益人應於本信託土地登記完畢前一次給付委託人新臺幣貳百萬元」,因信託契約之訂約當事人為「委託人與受託人」,其約定受益人應為之義務,並非受益人之行為,對受益人無拘束力,至於「委託人與受益人」間,如確有約定受益人應支付200萬元,則屬信託契約外之另一契約,與負擔係贈與契約之約款有別,非屬附有負擔之贈與。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