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地役權者須附贈與稅繳稅證明始可辦理登記
以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地役權者須附贈與稅繳稅證明始可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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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9
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不定期地役權(編者註:民法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者,係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估價課徵贈與稅,地政機關於受理設定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摘錄)
以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地役權者須附贈與稅繳稅證明始可辦理登記
112/11/29
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不定期地役權(編者註:民法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者,係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估價課徵贈與稅,地政機關於受理設定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