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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小心補徵地價稅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符合農業使用條件,依法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實務上等於免徵地價稅),一旦未作農業使用,不僅須改課地價稅,還可能被追溯補稅。

財稅局說明,農業用地如要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必須依法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若未經合法程序即擅自變更用途,例如堆置廢棄物、土石,鋪設水泥或柏油、作停車場、庭園造景、放置貨櫃,或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建築物及設施等,均會被認定為未作農業使用,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將依法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查明土地已實際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將依規定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並追補應納稅額。舉例來說,若您名下的農地原本是課徵田賦,於112年間開始鋪設水泥作停車場使用,經查明屬實,已不符農地農用規定,應自113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法補徵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如果農地已經恢復農用,或是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使用執照等合法文件,請主動向該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申請人只要在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田賦規定。

BY雨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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