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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函關於受益人特定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股票、股利或盈餘之課稅所得應如何計算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94年5月10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40042950號函。二、我國有關信託之所得稅制,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係採信託導管理論及實際受益者課稅原則,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受益人僅享有孳息之信託利益者,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之股票,為受益人之營利所得,以股票面額計算信託財產之收入,由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3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摘錄)